1.教职工党支部。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临时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分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分党委指定。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参见示例1),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根据工作需要,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