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武大机直函〔2021〕2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各级党组织党费的使用,更好发挥党费作为党建活动的保障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武大组函〔2014〕26号文)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使用范围
返还党费主要用于机关与直属单位各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各项党建工作,包括党员学习、培训、教育、管理及发展党员等。
(一)总体要求
1.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勤俭节约、精细合理地使用党费。
2.党费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3.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党组织要把党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和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其他党建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进一步明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1.根据党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将在职教职工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上缴至学校党费账户,学校将党费的40%上缴至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将党费的40%下拨给各分党委使用,剩余党费的20%由学校留存,用于学校党委开展党建活动。
2.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将学校党委下拨的返还党费(党费的40%部分)全部返还给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党总支(党支部)可根据返还党费使用范围,合理开展党建活动。
3.返还党费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统筹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实际,在计划使用返还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前,需通过信息门户——办事大厅——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党费和党建经费的使用与报销报送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主题、活动预算等),申请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
三、监督和检查
1.返还党费的支出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审批,对预算经费达到3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书记碰头会或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定期向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通报上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党总支(党支部)年度返还党费使用情况,必须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将不定期检查党总支(党支部)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并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作为党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4.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督促指导党总支(党支部)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对党支部开展质量较高、形式较好的活动,在符合学校财务要求的前提下,不设置经费限制,全力支持;对使用党费开展活动不积极,党费结余数额较大的党支部及时做好提醒和督促,如有必要将根据实际调整返还党费划拨比例。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大学机关与直属单位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