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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直属单位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评选办法

来源: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    发布时间 : 2011-06-10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机关与直属单位作风建设,经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每两年在机关与直属单位开展一次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32个机关部门与直属单位。

    “服务标兵”的评选对象为32个机关部门与直属单位全体在岗教职工。

、评选名额

    “先进单位”每次评8个。

    “服务标兵”每次评10名。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能够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贴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工作放到学校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在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等方面成绩明显。

    2、制度建设。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科室责任,完善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总支(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等工作扎实有效。单位团结和谐,凝聚力强。

    3、廉洁行政。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无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单位风清气正,勤俭节约。

    4、服务一流。创新创优工作思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规范服务承诺制度和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努力方便师生员工办事。明确岗位职责,履行服务承诺,没有出现被投诉的现象。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努力实现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诚信服务。精简文件、控制会议,“少开会、多下去”,经常下院系办实事、求实效,师生满意度高,受到院系和作风评议员的高度评价。

    5、环境优美。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美化好,物品摆放有序,服务窗口设置合理,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各种标志、提示或招贴醒目、庄重、美观、大方。

   (二)“服务标兵”评选标准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工作作风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埋头实干,敬业奉献,不假公济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办事不推诿拖拉;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敢于对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牌、娱乐、迟到早退、离岗串岗等不良现象开展批评;衣着整洁,端庄大方。

    3、业务水平高。思想解放,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注重实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具有创新思维和能力,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工作富有创造性。个人或分管工作曾受部门或学校单项表彰。

    4、道德修养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单位和群众中威信高、口碑好。

四、方法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部门要深入宣传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大力营造争当“先进单位”、“服务标兵”的浓厚氛围。

   (二)推荐上报。各部门党组织对照评选要求,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或组织推荐等形式,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填写申报登记表(表格附后)和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于11月底以前上报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对申报单位现场考察,并

会同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等单位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初评。初评在展示材料的基础上,主要采取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个人现场报告、打分的方式进行,由院系作风评议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委,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按120%的比例(即各选10个和12个)评出入围名单。

   (五)研究决定。将初评结果提交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会差额表决,并在年终予以表彰。

五、评选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切实做好申报与推荐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二)坚持正确导向。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正发挥评选活动的激励作用;要严格评选条件,做到“宁缺勿滥”,不搞平衡照顾;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对初评和最终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正确对待评选活动,不能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中共武汉大学机关与直属单位委员会

                                        2009 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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