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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

来源: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    发布时间 : 2011-06-10      点击量:

各分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现对我校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1.按照中组部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我校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 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新标准从 2008 4 1 日起 执行。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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