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现对我校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1.按照中组部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我校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 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新标准从
2008
年4
月1
日起
执行。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